这些应对疫情的政策将影响企业2020年度汇算清缴

2020-11-27 1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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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即将过去,意味着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也即将开始。今年,为应对新冠疫情,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必将对汇算清缴产生重大影响。本文梳理了今年与疫情相关的税收政策,提示纳税人重点关注。

  一、应对疫情捐赠支出

  今年疫情期间,大量企业踊跃捐款捐物,据中国社科院11月13日发布的《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20)》显示,4061家抗疫捐赠总额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共捐赠351.4亿元。国家对应对疫情捐赠也给予了特殊政策。

  (一)间接捐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9号公告允许捐赠用于应对新冠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全额扣除。没有比例限制,亏损企业也可以全额扣除,但必须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才能够税前扣除。

  有的企业在疫情期间直接向援鄂医疗队捐赠物品,若能够取得由卫生健康部门开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也可以全额税前全额扣除。

  (二)直接捐赠

  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此为税法的重大突破。之前,无论企业还是个人,税法均规定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捐赠才能税前扣除,直接捐赠不能税前扣除。即使汶川地震那样的大灾,也只是规定了捐赠支出可以全额扣除,直接捐赠也不能扣除。

  在此次疫情中,前方物资紧缺,为提高效率,大量捐赠物资未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直接到达前方。因此,首次规定直接捐赠也可以税前扣除。直接捐赠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能税前扣除:

  一是须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二是受赠人须为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新闻报道中有不少企业和个人直接捐赠物资给警察、军队、社区等,这种情况不能税前扣除。另外,该医院应为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若为非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则不能税前扣除。若企业向方舱医院、医疗隔离点捐赠物品,如果该方舱医院或医疗隔离点被地方卫生健康部门确定为“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则可以税前扣除。

  三是直接捐赠的仅为物品。9号公告规定,间接捐赠用于应对新冠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全额扣除。但直接捐赠仅限用于应对新冠疫情的物品,直接捐赠现金不能扣除。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不局限于口罩、防护服等医疗物资,如向医院捐赠食品、通讯设备、运输设备等,也允许税前扣除。

  另外,企业应保存好物品购进发票等相关凭证,以证明所捐物品的价值及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

  二、相关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以及列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都可以享受该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因此,所有企业购入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都可以一次性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超过500万元的相关设备,也可以一次性扣除。

  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执行。

  所谓新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属于新购置,不能一次性扣除。

  该相关设备须为2020年1月1日及以后新购进,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该相关设备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无需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归集和留存备查资料即可。留存备查资料为: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三、延长弥补亏损年限

  8号公告第四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第二条规定,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和电影行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其中,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执行。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企业按照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填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的具体行业三项信息,并对其符合政策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勾选的所属困难行业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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