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考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会计机构设置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
(1)牵制制度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解释】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3)交接要求
①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③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④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⑤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3.继续教育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2/3。
4.总会计师
(1)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提示】注意与会计专业职务(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区分
素材来源:初会考试通
- 958 人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