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高频考点精选(票据)
核心考点: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发生-定的法律事实而使票据权利不复存在。票据权利消灭之后,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也随之消灭。
我国《票据法》着重规定了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时效届满而消灭的四种情形,即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 自出票日起2年。
②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③持票人对前 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④持票 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核心考点:票据行为的代理
1.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具备的条件:
①票据当事人必须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
代理人必须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
③代理人应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
.票据责任
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即签章人应承担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核心考点:票据权利的补救
《票据法》规定了票据丧失后的三种补救措施,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
票据: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支票;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程序:非必经程序:可以直接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暂行性: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失效。
(2)公示催告
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不适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
程序:①公示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②公告期有人申报权利:如果该票据是公示催告票据,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如果不是,应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③公示催告期届满,申请人可在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3)普通诉讼
①诉讼被告一般是付款人(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②失票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担保;
③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付款人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素材来源:中会考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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