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高频考点精选(仲裁)

2021-04-18 10: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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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考点:仲裁

(一) 仲裁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注意】以下情形不适用仲裁:

1.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2.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是不能进行仲裁的;

3.劳动争议的仲裁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不适用《仲裁法》 。

(二)仲裁协议

1、协议形式:必须书面方式达成

2、协议效力

● 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

●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

● 对于仲裁组织来说,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 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注意】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3、协议无效的情形

●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注意】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无效。

精华考点: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特征

(1) 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三、代理的适用范围

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例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

四、代理的种类

① 委托代理

② 法定代理

③ 指定代理

五、滥用代理权

(1)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 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

(3)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六、无权代理

(一)表现形式

1. 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2. 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

3. 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二)法律后果

一般情况下, 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提示】注意特殊情况。

七、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1)代理期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二)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素材来源:中会考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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