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高频考点精选(股东分红权)

2021-04-19 08:37:40
剩余内容,展开全文

【知识点】股东分红权

股东分红权

1.公司利润分配顺序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

(2)缴纳所得税;

(3)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

(4)提取法定公积金;

(5)提取任意公积金;

(6)向股东分配利润。

2.公积金

(1)公积金的用途主要在于弥补公司亏损(资本公积金除外)、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和转增公司资本。

(2)法定公积金

①法定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②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3)任意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提取比例没有限制,用任意公积金转增资本时,不受25%的限制。

(4)资本公积金

①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②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3.分配比例

(1)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2012年简答题)

(2)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链接】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表决权。

4.何时分配

(1)分配利润的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1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2)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5.分红权诉讼

(1)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2)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知识点】股东查阅权

股东查阅权

1.基本规定

(1)查阅范围


公司类型

股东资格

行为

对象

法定查阅范围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

【提示】查阅权属于单独股东权,不论该股东持股多少,也不论该股东是否参与经营管理

查阅+复制

(1)公司章程

(2)股东会会议记录

(3)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4)财务会计报告

查阅

公司会计账簿

法定查阅范围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

【提示】查阅权属于单独股东权,不论该股东持股多少,也不论该股东是否参与经营管理

查阅

(1)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2)股东名册

(3)公司债券存根

约定查阅范围

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不得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法享有的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

(2)原告是否必须是公司现时股东?

①股东依法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②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3)辅助查阅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4)各方责任

①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有权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

②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有权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查阅会计账簿

(1)程序

①查阅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②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查阅,但应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③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时,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公司拒绝查阅的理由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不正当目的”(支持公司拒绝股东查阅):

①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③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3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④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知识点】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1.冒用他人名义出资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法律承认代持股协议的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3.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按约定

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有权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名义股东不得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

4.对其他人而言:认登记

(1)实际出资人“显名”的程序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不得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2018年简答题)

(2)名义股东对股权的无权处分与受让人的善意取得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

①受让人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可以善意取得该股权。

②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有权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2018年简答题)

【提示】判断受让人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时,主要考虑以下3点:

(1)受让人受让该股权时对名义股东无权处分一事“不知情”;

(2)受让人是“有合理对价”取得该股权的(不论该对价是否已经支付);

(3)名义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办理。

(3)未尽出资义务时的责任承担(2018年简答题)

①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不得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

②名义股东根据上述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素材来源:中会考试通



  • 1036 人看过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