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高频考点精选(仲裁、代理)

2021-04-29 08: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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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纠纷不适用《仲裁法》,而由其他法律专门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解释】(1)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专适用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但专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2)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3)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请求。

(4)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予调解。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代理

【考点01】代理的基本规定(★★)

1.代理的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的适用范围

(1)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2)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不得代理。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3.代理权的滥用

(1)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3)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02】代理的终止(★★)

1.委托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2.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3.法定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素材来源:中会考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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