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易考考点精选(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解释】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但应当具备下列特征:(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3)必须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当事人不得以违法或者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所附条件;(5)所限制的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而不涉及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2)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直接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接有效。
(2)效力待定
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后,该行为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
(1)狭义的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解释1】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解释2】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2)表见代理:直接有效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解释】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2)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4)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素材来源:中会考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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