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易考考点精选(民事法律行为类型)
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2.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4.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该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撤销权人必须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撤销权。
(3)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撤销或者不撤销该行为。
(4)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5.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胁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欺诈
①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解释】(1)对于第三人欺诈,只有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才可以撤销;(2)对于第三人胁迫,无论相对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均可以撤销。
6.撤销权的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表1-2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类型 | 撤销权人 | 撤销权的消灭 | |
重大误解 | 行为人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 (1)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
显失公平 | 受损害方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 |
欺诈 | 受欺诈方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 (2)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
胁迫 | 受胁迫方 |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
7.法律后果
(1)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素材来源:中会考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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