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易考考点精选(自然人民事行为)

2021-05-05 20: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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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自然人是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16周岁以上(≥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年龄

具体情形

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

一般情况下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X<18周岁

一般情况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16周岁≤X<18周岁

②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

无论能否辨认自己的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1.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合同既是为了实现合同目的,也是一种违约责任。

2.采取补救措施

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支付违约金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3)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5.定金

(1)在同一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2)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素材来源:中会考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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