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易考考点精选(合同)
合同的解除
1.法定解除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相关链接】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2.随时解除
(1)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在货运合同中,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3)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4)在租赁合同中,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的效力
(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相关链接】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抵销
1.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解释】合同标的物分为四类:(1)有形财产;(2)无形财产;(3)劳务;(4)工作成果(如建设工程合同中由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
2.法定抵销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
(2)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3)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3.不能抵销的债务
(1)按合同性质不能抵销。如不作为的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不得抵销。
(2)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
(3)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4)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
(5)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其他债务。
提存
1.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
(1)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通知义务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3.提存的法律效力
(1)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2)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此5年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素材来源:中会考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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