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易考考点精选(代位权、撤销权)

2021-05-08 08: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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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2)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到期;

(3)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解释1】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解释2】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催促次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没有就此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仍然构成懈怠。

3.代位权诉讼

(1)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形式行使代位权。

(2)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5)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其他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

1.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可撤销的行为

(1)无偿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还是恶意,均可撤销。

【解释】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法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第三人恶意的,可以撤销。

【解释】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3.撤销权的消灭

(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4.撤销权诉讼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4)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返还或者折价补偿的财产构成债务人全部财产的一部分,债权人对于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的权利。(2020年新增)

【解释1】(1)在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2)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

【解释2】债权人对于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债权人对于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的权利。

素材来源:中会考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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