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易考考点精选
1[.单选题]甲、乙、丙、丁投资设立了某有限合伙企业,甲、乙是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2018年2月26日,该企业向银行借款10万元。6月26日戊、庚分别作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加入该企业。2020年2月26日,该企业欠银行的10万元借款到期,对于这笔债务的承担,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丁、戊、庚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B.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丁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戊、庚不承担责任
C.甲、乙、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丁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庚不承担责任
D.甲、乙、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丁、庚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答案]D
[解析]本题是考查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混合知识点,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多选题]甲合伙企业有张某、王某、孙某和刘某共同出资设立,分别占有10%、20%、30%、40%的财产份额。现在张某要将其10%的财产份额转让给贾某,合伙协议中对此没有约定。下列关于该转让的表述正确的有()。
A.张某认为通知另外三位合伙人即可
B.王某认为须经王、孙、刘三个合伙人一致同意
C.孙某认为,王某说法正确并且王、孙、刘,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D.刘某认为,应由王、孙、刘三人按所占持财产份额的比例表决,由代表财产份额过半数的人同意
[答案]BC
[解析]根据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且在同等条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甲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对此未作约定,因此适用法律规定,因此选项A、D不正确,选项B、C正确。
3[.判断题]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合伙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错
[解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判断题]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发生的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可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答案]错
[解析]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问答题]2017年5月,张某、王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且约定超过10万元的支出张某无权自行决定。合伙协议就执行合伙事务其他事项未作特别约定。
2018年3月,张某的朋友刘某拟从银行借款8万元,请求张某为其提供担保。张某自行决定以甲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了担保。
2019年4月,张某以甲企业的名义与赵某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价款为15万元,合同签订后,甲企业认为该合同是张某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合同无效。赵某向法院起诉,经查,赵某知悉张某超越合伙协议对其权限的限制签订了该合同。王某、李某认为张某签订的买卖合同的行为不妥,决定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是否有权自行决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担保?简要说明理由。
(2)甲企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王某、李某是否有权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
[答案](1)张某无权自行决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担保。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题中,甲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没有特殊约定,因此,对外提供担保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甲企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成立。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赵某知悉张某是超越合伙协议对其权限的限制而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企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成立的。
(3)王某、李某有权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根据规定,受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6[.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是()。
A.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当行为
B.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C.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D.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答案]B
[解析]《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选项B属于第②种情形,当然退伙,选项B正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除名退伙的事由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竞争行为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选项A、C、D属于除名退伙的情形。
7[.多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某个合伙人在执行活动中因故意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其他合伙人不承担责任
B.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C.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职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素材来源:中会考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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