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试题精选、答案解析
1、16岁的小林参加中学生科技创意大赛,其作品“厨房定时器”获得组委会奖励。张某对此非常感兴趣,现场支付给小林5万元,买下该作品的制作方法。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该合同可撤销,因小林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B.该合同无效,因小林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该合同有效,因该合同对小林而言是纯获利益的
D.该合同效力待定,因需由小林的法定代理人决定是否追认
[答案]D
[解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有效,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由于小林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订立的并不是纯获利益的合同,所以是效力待定的。
2、甲、乙两公司的住所地分别位于北京和海口。甲向乙购买一批海南产香蕉,3个月后交货。但合同对于履行地点和价款均无明确约定,双方也未能就有关内容达成补充协议,依照合同其他条款及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履行价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按合同订立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B.按合同订立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C.按合同履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D.按合同履行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答案]A
[解析]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题中,交付香蕉的履行义务一方是出卖人乙,故履行地是海口价格按订立合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A选项正确。
3、甲公司和乙企业签订合同,订购50台电脑,捐赠给某希望小学丙。甲乙双方约定,由乙企业将电脑直接交付给学校丙。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学校不享有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
B.甲可以要求乙在未向丙学校履行债务时,承担违约责任
C.甲可以事先征得丙学校的同意,也可以不告知丙学校
D.乙企业按照合同向丙学校履行时,应当通知丙学校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第三人(学校丙)因债务人(乙)向其履行合同而对债务人(乙)享有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
4、甲于2月3日向乙借用一台彩电,乙于2月6日向甲借用了一部手机。到期后,甲未向乙归还彩电,乙因此也拒绝向甲归还手机。关于乙的行为,下列错误的说法有( )。
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是行使留置权
D.是行使抵销权
[答案]ABCD
[解析]甲与乙之间存在两份分别以彩电、手机为标的物的借用合同,故甲、乙不可能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在留置权中,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占有的手机与其请求返还彩电的债权并不是产生于同一法律关系,乙不享有留置权。选项D中,甲、乙未就抵销事宜进行协商,若要行使抵销权,则只能行使法定抵销权,而法定抵销权的成立要求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是相同的,但彩电与手机是不同种类的商品,故乙不享有法定抵销权。
5、甲谎称是乙的代理人并以乙的名义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可以对乙行使追索权。( )
[答案]错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即签章人应承担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6、根据《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出票人对持票人也不再承担票据责任。( )
[答案]错
[解析]本题考核支票的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7、甲、乙、丙、丁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联合买卖或者连续买卖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从中牟取利益的行为是欺诈客户的行为。( )
[答案]错
[解析]本题考查禁止交易的行为。根据《证券法》规定,单位或个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行为为操纵市场的行为,而不是欺诈客户的行为。
8、某股份有限公司于3~6月分三次向特定的银行、证券公司、国有企业等共210家机构发行公司债券5000万元。这种发行不属于公开发行。( )
[答案]错
[解析]根据规定,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为公开发行。
9、甲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乙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报告公告,并在报告公告期内不得买卖乙上市公司的股票。( )
[答案]错
[解析]根据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公告,并在公告期内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素材来源:中会考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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