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初级会计备考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知识点分享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总论
一、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当事人)、客体(对象)、内容(权利和义务)。
1、主体的种类
(1)自然人: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2)组织:
法人组织:营利法人(公司)、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特别法人(机关法人);
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国家。
2、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群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群:大于等于18岁或者大于等于16岁,以自己的劳动力作为主要收入的;
(2)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群:大于等于8岁且小于18岁的未成年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群:小于8岁或大于等于8岁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成年人。
3、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
(1)自然人: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包含植物人但不包含胎儿、机器人)。
(2)法人: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均成立时产生,终止时消灭。
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4、不能控制发生的法律事件
(1)绝对事件:地震、洪水、生老病死等自然现象;
(2)相对事件:爆发战争、重大改革等社会现象。
5、能控制发生的法律行为
(1)合法——违法
(2)积极——消极
(3)意思表示——非意思表示
(4)单方——多方
(5)要式——非要式
(6)自主——代理
二、法的形式
1、法的形式分为:法、法规、规章。
(1)法:
宪法(最高)——全国人大
法律(仅次于宪法)
基本法律——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补充、修改)
非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
(2)法规: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3)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
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注意:判决书和指导案例不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2、适用法的效力原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新法优于旧法
注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的变通优于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适用地方法规的用地方法规、认为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人大授权的行政法规与法律不一致时,由人大常委裁决。
3、法的分类
(1)根本法和普通法:内容、效力、制定程序
(2)一般法和特别法: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
(3)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创制方式、发布形式
(4)实体法和程序法:内容
(5)国际法和国内法:主体、调整对象、渊源
(6)公法和私法:目的
素材来源:初会考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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