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初级会计备考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知识点分享2
【仲裁】
1、仲裁适用的范围
(1)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劳动争议的仲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可仲裁。注:此类情况不适用《仲裁法》,其分别适用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3)人身和家庭关系(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不适用于仲裁。
2、仲裁的原则
(1)自愿原则(需双方自愿,单方意愿不行);
(2)公平合理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独立存在);
(4)一裁终局原则(裁决只做一次,禁止重复申请)。
注意:仲裁机构中的中立第三者、民间性组织无强制管辖权,但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不按行政区层层设立。
3、仲裁协议
(1)形式:必须书面,口头无效;
(2)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效力: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影响,如果有异议须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举例:A请求仲裁委员会,B请求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裁定,如果A向人民法院起诉,B未在首次开庭前对人民法院受理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4、仲裁裁决
(1)仲裁裁决由当事人自己选择仲裁委员会实行管辖权,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如果1人组成:由当事人共同选/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如果3人组成:由当事人各自选/委托指定1人,共同选定/委托指定第三人,第三人为首席仲裁员。
(2)可能影响公平仲裁的仲裁员须回避。
(3)开庭,开庭是否公开可以协商。
(4)双方可以自行和解,须签署和解协议。
(5)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应及时作出裁决,达成调解应制作调解书/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自“签收后”即刻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6)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服从多数)。
先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再履行裁决。若A不履行裁决,则B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素材来源:初会考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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