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干货更新 | 经济法第一章——总论(3)

2021-09-17 08: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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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


1.适用范围

1)民事案件

2)商事案件

3)劳动争议案件

4)非诉案件:①督促程序②特别程序③公示催告程序
2.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

2)回避制度:回避对象:审判人员、书记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不包括证人)

3)公开审判制度: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法定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申请不公开:离婚案件、涉及商业机密

【注意】无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

四级人民法院:最高、高级、中级、基层。

二审为终审,若发现终审裁判确实有误,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例外:一审终审:

①非诉程序、简易程序中小额诉讼程序

②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


3.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大多数民事案件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3)一般管辖:“原告就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按经常居住地。

4)专属管辖:

①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动产所在地

②港口作业:港口所在地

③继承:

A:死亡时住所地

B:主要遗产所在地

5)特殊管辖:不排除一般管辖

①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②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③票据纠纷: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

④公司设立、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公司住所地

⑤运输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⑥侵权行为: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实施地、结果发生地)

⑦交通事故: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最先到达地、降落地

⑧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事故:被告住所地/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

⑨海难救助费用: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

⑩同海损: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

6)协议管辖:不排除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

7)共同管辖:立案在先,如:起诉多个法院,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案例:

①合同纠纷

   北京的甲与天津的乙,合同约定在上海支付商品货款,甲告乙,可选择在天津或者上海。

②侵权行为纠纷

   北京的甲与天津的乙,乙在保定偷了甲的商品秘密,导致甲在上海的销售有问题,甲告乙,可以选择天津、保定或者上海。

4.诉讼时效

普通:3年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力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

最长:20年 → 权力受到损害之日起


5.期间届满  

权利人 → 丧失胜诉权

义务人 → 可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注意】届满后,同意履行的,不得抗辩,自愿履行不得返还。

1.中止 →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暂停),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或者限制民事无法定代理人

3)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4)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5)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2.中断 → 清零,重新计算

1)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6.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其他


7.调解

1)一般:自愿进行调解,但是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2)例外:非诉程序、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其他 → 不得调解

3)生效: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8.判决

1)一审: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2)二审:终审判决


9.强制执行

1)判决裁定:一审法院、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同级法院。 

2)调解书和其他: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



素材来源:之了课堂初级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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