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干货更新 | 经济法第一章——总论(3)
一、民事诉讼
1.适用范围
1)民事案件
2)商事案件
3)劳动争议案件
4)非诉案件:①督促程序②特别程序③公示催告程序
2.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
2)回避制度:回避对象:审判人员、书记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不包括证人)
3)公开审判制度: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法定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申请不公开:离婚案件、涉及商业机密
【注意】无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
四级人民法院:最高、高级、中级、基层。
二审为终审,若发现终审裁判确实有误,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例外:一审终审:
①非诉程序、简易程序中小额诉讼程序
②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
3.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大多数民事案件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3)一般管辖:“原告就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按经常居住地。
4)专属管辖:
①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动产所在地
②港口作业:港口所在地
③继承:
A:死亡时住所地
B:主要遗产所在地
5)特殊管辖:不排除一般管辖
①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②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③票据纠纷: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
④公司设立、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公司住所地
⑤运输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⑥侵权行为: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实施地、结果发生地)
⑦交通事故: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最先到达地、降落地
⑧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事故:被告住所地/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
⑨海难救助费用: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
⑩同海损: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
6)协议管辖:不排除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
7)共同管辖:立案在先,如:起诉多个法院,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案例:
①合同纠纷
北京的甲与天津的乙,合同约定在上海支付商品货款,甲告乙,可选择在天津或者上海。
②侵权行为纠纷
北京的甲与天津的乙,乙在保定偷了甲的商品秘密,导致甲在上海的销售有问题,甲告乙,可以选择天津、保定或者上海。
4.诉讼时效
普通:3年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力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
最长:20年 → 权力受到损害之日起
5.期间届满
权利人 → 丧失胜诉权
义务人 → 可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注意】届满后,同意履行的,不得抗辩,自愿履行不得返还。
1.中止 →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暂停),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或者限制民事无法定代理人
3)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4)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5)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2.中断 → 清零,重新计算
1)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6.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其他
7.调解
1)一般:自愿进行调解,但是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2)例外:非诉程序、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其他 → 不得调解
3)生效: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8.判决
1)一审: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2)二审:终审判决
9.强制执行
1)判决裁定:一审法院、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同级法院。
2)调解书和其他: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
素材来源:之了课堂初级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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