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初级会计考试备考:《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考点分享
一、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银行汇票(银行)、商业汇票(企业)、银行本票(银行)、支票(企业、个人)。
付款人:银行汇票(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人)、支票(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收款人:票据上记载的有权收取所载金额的人。
2、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在商业汇票中出现,负有绝对付款义务的人。
背书人: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的人(收款人或持有人)。
被背书人:背书后票据新的持有人。
保证人: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
二、票据权利
第一顺序权利--付款请求权;第二顺序权利--追索权,取得票据的权利必须付出对应的代价。
注意,这三种情况不受给付对价限制:接受依法签发的票据、接受依法转让的票据、接受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税收、继承、赠与)。
三、票据行为
1、出票
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
2、背书
(1)转让背书: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
(2)非转让背书:授权他人行使一定权利的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 、质押背书。
(3)记载事项
绝对事项: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可由持票人记载。
相对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视为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注意:背书如果附有条件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3、承兑
(1)提示承兑: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须在到期日前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承兑。
注意: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2)记载事项
绝对事项:承兑字样、承兑人签章
相对事项:承兑日期。
注意:承兑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4、保证
(1)记载事项
绝对事项:表明保证字样、保证人签章。
相对事项:被保证人名称、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保证日期。
(3)保证责任:保证人应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话,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四、票据追索
1、适用情形
(1)到期后追索: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
(2)到期前追索: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经营活动(合法的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
2、被追索人的确定
持票人可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全体进行追索(可不按先后顺序)。
追索特殊情况:
(1)对承兑人行使追索权,前提是承兑人已经承兑;
(2)若承兑人拒绝承担或附有条件,无承兑人;
(3)商业承兑汇票向承兑人追索,不能向承兑人开户银行追索。
素材来源:初会考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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