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不起眼”的税会差异,您关注了吗?
一个“不起眼”的税会差异,您关注了吗?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说一个“不起眼”的风险点:固定资产折旧起点的税会差异!
先看一个案例:21年税局在对某企业例行检时查,发现该公司20年8月份购入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原因并未投入使用直到2021年4月份才开始使用!检查人员认为该企业20年针对该设备计提的折旧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要求企业调增20年汇算清缴年报中应纳税所得额,并补交20年企业所得税!
那么,税局的说法是否正确呢?
针对这个问题,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与大家详细分析分析:
首先了解一下《会计准则》中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一)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小企业会计准则》
(一)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由此可见《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一致的。
那么《企业所得税法》上有什么具体规定呢?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小伙伴们,从上面规定中大家是否发现不一致的地方?
对!《企业所得税法》上规定:投入使用的次月提折旧,《会计准则》中规定:增加固定资产的次月计提折旧,就这短短两个词语:“投入使用和增加”就代表了决然不同的两个意思!
也就是说会计上当月增加了固定资产,但不使用,该折旧金额在所得税前是不能扣除的。
还有没有其他政策依据呢?
大家可以看一下《所得税法》的一个具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也就是说:会计上做账务处理了,但是实际没有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所计提的折旧,在所得税前是不能扣除的,需要调增处理。
举个例子:
某公司2021年1月购入设备一台120000元,按直线法分10年摊销(假设无残值),但是由于某种原因,直到2021年12月份才开始使用,那该设备2021年计提的11个月11000元的折旧,在做21年汇算清缴时不能扣除,需要做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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