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发票也能在所得税前扣除之---汇兑损失
汇兑损益是企业的外币资产、负债由于汇率变动产生的汇兑收益或损失。企业把应计入损益的汇兑损失,在实际产生时按规定直接扣除就可。
政策依据: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汇兑损失计算明细表
1、汇兑损失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汇兑损失计入财务费用
2、汇兑收益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计入营业外收入 。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计入财务费用。
填列到A104000 期间费用明细表第二十二栏次。
1、该栏次填写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发生的汇兑收益和汇兑损失、《小企业会计准则》发生的汇兑损失。
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汇兑收益计入A101010表第25行第(九)项:汇兑收益栏次。
如果企业选择即期汇率或每月1日汇率,一年内不能变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
第十五条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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