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合法、合规对房地产企业的重要性
发票合法、合规对房地产企业的重要性
第一次进入房地产企业,入职的第一个月,领导让自己熟悉业务。我看了两年的账本,找出近800万不合规的发票,请业务人员帮忙联系相关人员,换开发票。这些发票主要是建筑服务类发票,几乎所有前期的建筑服务类发票备注栏都没有备注。有一部分货物类发票,没有规格型号,有的单位是“批”,没有清单等等。这些不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取得了不合法、不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不仅所得税前不能扣除,而且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也不能扣除。众所周知,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是超级累进税率,可能一两张发票就会使土地增值税率上一个台阶,从而加大土地增值税税额。
会计朋友们一定要注意,不论是开具还是取得“建筑服务”税目的增值税发票均要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这些一定要和业务口相关人员提前说清楚,别等到发票来了,我们再说,这不行那不行,增加彼此之间的矛盾。目前有不少企业存在大量的不合规增值税发票,现在快到年末了,我们要集中核查下,发现开具或取得有问题的发票要及时重新开具或换开发票,避免发生涉税风险。这里我把(财税〔2016〕36号)文中,建筑服务的范围列示下,仅供大家参考。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下面我们来总结下,房地产企业收取建筑服务类发票的注意事项:
【注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取得合法、合规的发票是关键哦,大家一定要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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