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的涉税管理

2021-11-15 12:4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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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房抵债的涉税管理

房地产企业在实务中经常会遇到资金短缺的情况,这时房地产企业会与建筑企业商谈以房抵账事项。在以房抵账中,不同的涉税处理,会产生不同的税负,实务中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不动产产权过户到建筑企业,房企业开具不动产发票给建筑企业,在“以房抵款”业务中,可以分为两个环节:

第一个是不动产抵入(购买)环节:

(1)建筑企业与房地产企业签订“以房抵账”合同(实务中可以签订往来款抵账协议,而尽量不签订“以房抵账合同,涉及税企争议的是土地增值税,下文有详细说明 )。

(2)建筑企业与房地产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3)房地产企业开具不动产发票,缴纳土增税、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4)建筑企业缴纳契税、印花税。

第二个是不动产抵出(出售)环节:建筑企业将不动产销售给第三方。

(1)建筑企业与第三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建筑企业开具不动产发票,缴纳土增税(此是按销售旧房缴纳)、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3)第三方缴纳契税、印花税。


二、不动产产权未过户到建筑企业。建筑企业抵入不动产后,直接指定第三方购买人或转抵给分包方,分包方自行购买商品房或另行指定购买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除最终销售环节外,其他过程中通常不涉及商品房产权的变更。也就是说,建筑企业自己找到买房人,买房人直接与房地产企业签订“销售房屋协议”,买方将款交与房地企业,房地产企业再将该笔房款,转给建筑企业。这种处理方式与直接过户到建筑企业,建筑企业再自行出售相比,建筑企业少交一道按旧房转让的土地增值税。由于“以房抵款”没有明确的税收政谈,对抵进商品房的会计处理也不统一,导致“以房抵款”存在税企争议。实务中最好签订“往来款抵账”协议,或咨询当地税务部门后,再决定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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