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预缴涉税关键点
增值税预缴涉税关键点
步入房地产企业,总是和建筑业打交道,有些时候发现外省的建筑企业在我们省市施工,却未在我市预缴税款,交在了机构所在地,而我们市税务局要求我们企业督促异地施工的企业在我市预缴税款。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经扣除的分包款、扣除的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 相关内容,留存备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
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小规模征收率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这里差额计算预缴税时要收到分包方的发票才可以哦
发票在实务在也是非常重要的,开具的发票,税收编码:*建筑服务*工程款;发票备注栏一定要记得备注工程名称和工程地点。
现在再来谈下预缴税款的账务处理:
我们以开具带税率的发票为例:
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计税)
—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方式)
这里“合同负债”科目为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采用,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用“预收账款”代替,如果开具的为不征税的发票,将计提的销项税额放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中
预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
—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方式)
贷:银行存款
对预交增值税时就地缴纳的和在机构所在地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进行账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教育附加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教育附加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贷:银行存款
这里提醒大家 ,异地施工预缴附加税时,按施工所在地税率计算缴纳。
实际 缴纳应纳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再来谈下小规模纳税人的处理哦,基本上和一般纳税简易计税一致,(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自2021年4月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 ,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按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须预缴税款。
提醒注意的是:
1、如果异地施工,小规模纳税人是以总包扣除分包后的差额确认销售额,为判断是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月15万/季45万来判断是免税;
2、 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所有项目当月超过总销售额加计判断月超过15万,季超过45万元的,仍然需要预缴税款的。
3、如果加总未超过,不用预缴税款
实务中,一般纳税人企业通常能够正常在施工所在地预缴税款,一些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会计核算不健全或相应财务人员水平有限或老板比较固执,不能正确的在施工所在地预缴税款,将税款都交在了机构所在地。这时施工所在地税务局要求再次缴纳的情况下,可以和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协商,先在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再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抵减应交税款或申请退税,具体可以和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协商,按当地税务机关要求处理。当然最好直接在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不去这样处理,比较麻烦。(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理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还有别忘了,做台账备查哦,我简单做了张表格,大家有需要的可以参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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