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最后一个月了!加计抵减了吗?
2021,最后一个月了!加计抵减了吗?
和合生15173072432
“喂,您好!”
“您好!这里是经开区税务局,你们企业是现代服务业企业,我们注意到你们第三季度没有进行加计抵减,请自查一下。”
“谢谢!”
看来,税务局不只提醒大家应按时缴纳税费,还提醒大家及时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那我们赶紧自查一下吧。
究竟哪些行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加计抵减应怎样操作呢?
一、可享受政策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一条: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公告中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二、加计抵减政策适用细节
1、加计抵减10%的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计算比重;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间的销售额计算比重。在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按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计算比重。
加计抵减15%的纳税人,在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按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计算比重;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间的销售额计算比重。在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按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计算比重。
2、新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这个举例说明一下,如某纳税人于2019年5月设立,2019年6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7月份若确定符合条件,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可计提自2019年6月起的加计抵减额。
3、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发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具体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再调整。下一个自然年度,再按照上一年的实际情况重新计算销售比重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4、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三、可抵减加计抵减额计算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四、具体加计抵减操作情形
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在此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并且加计抵减额只能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不能抵减简易计税项目税额。
五、加计抵减税额会计分录
加计抵减计提时不需要做会计分录,在实际抵减税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其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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