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账款长期挂账是否作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我公司收到客户预收账款,由于生产经营等原因,一直未向客户交付货物,造成预收账款长期挂账。该预收账款是否要作为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法规定,对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需要作为其他收入,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的预收账款长期挂账,如果持续的时间超过三年,有可能要求确认为其他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具体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对于如何判定“确实无法偿付”,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给出明确的判定标准,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税收法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对于如何判定“确实无法偿付”,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给出明确的判定标准,以下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
问:企业的应付未付款项,在什么情况下应计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其他收入。对于何种情况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税收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企业作为当事人,更了解债权人的实际情况,可以由企业判断其应付款项是否确实无法偿付。同时,税务机关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因债权人(自然人)失踪或死亡,债权人(法人)注销或破产等原因导致债权人债权消亡的,税务机关可判定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对于这部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未付款项,应计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来源:各地税务局问答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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