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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本条 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2、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企业因自然灾害(如:火灾、洪水、地震、台风、飓风等)而造成的货物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14号第六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4、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情形(即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综上所述,如果公司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因各种原因报废,不属于上述列举的非正常损失情况之一的,则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也就不需要作为资产损失的一部分税前扣除。但如果属于上述列举的非正常损失情况的,则应当进行下列会计处理:例如:某公司之前购入的一台机器设备,原值200万元,已提折旧80万元,因生产经营调整,需要提前报废,该设备已抵扣进项税额26万元,假定报废时无清理费用或收入:应当转出进项税额=(200-80)×13%=15.6(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5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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