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税务如何处理判定?
某企业在往来款项清查时发现,多年挂账的款项已无法联系到企业、在工商网站也查询不到该企业或者状态显示注销状态,因此无法支付剩余应付款项,那么对于无法支付的款项在企业所得税上该如何处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上述政策规定上可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一部分,应当一次性计入年度收入计算缴纳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在实际征收管理中,由于税法中未对确实无法支付的具体情形未进行列举,同时对于未支付时间也没有明确,不论从企业角度还是监督管理角度,都难以操作,该项收入的确认引发的税企争议较多。
曾经有些省做过一些规定,不过目前均已废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规定:十、关于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上述文件已经作废。
贵州省税务机关曾经在《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第四条规定过:四、关于超过五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问题 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或超过五年(60个月)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如果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未在税前扣除的证明等有效证据)证明债权人未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在以后支付的,允许税前扣除。
该文件在2015年停止执行。
目前有效地地方口径是:
2019年1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
问:企业的应付未付款项,在什么情况下应计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其他收入。对于何种情况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税收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企业作为当事人,更了解债权人的实际情况,可以由企业判断其应付款项是否确实无法偿付。
同时,税务机关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因债权人(自然人)失踪或死亡,债权人(法人)注销或破产等原因导致债权人债权消亡的,税务机关可判定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对于这部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未付款项,应计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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