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元股转的涉税风险
某有限公司,有两位股东,拟通过股权转让,变更为一位股东,问是否可以0元转让股权,是否有涉税问题?
股权转让环节涉及工商和税务,多数地区已经把税务完税放在工商变更前,可以使纳税人提前了解到股转存在的情况。
部分地区,依然是工商变更在前,税务事后,而且近年来,股权转让属于重点核查事项,需要结合报表情况提前综合考虑。
转让前必须要了解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转让前的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资本金是否实缴到位及净资产情况。
如果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注册在园区地址的,通常园区的工商工作人员是不允许做0元转让的。
理由是税务有核定转让利润征收个税的权利,不过,即便有出资或者出资已经全部到位的情况下,合理情形下,转让价格仍然可以设定为平价,甚至0元。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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