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的赠品,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2022-05-29 17:49:58
剩余内容,展开全文

请问

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的赠品,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如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客户端午节粽子,是否征收个税?

答复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赠送客户端午节粽子,属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赠送,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

注意一:

这里一定要注意:同时二字,也就是赠品是和主品是捆绑销售的,不具有偶然所得的性质。

注意二:

与某一项购买行为绑定的赠送,实质上属于捆绑销售,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注意三:

好多会计也咨询是否需要把主品和赠品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才可以享受不征个税,提醒大家,这里对发票如何开具并没有明确要求,只要是捆绑销售的则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注意四:

只要是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赠送的赠品,无论是自产还是外购,都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 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 8669 人看过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