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公司从路边2个自然人摊位分别购买的水果,每个摊位买了450元的,一共900元,符合不超500元无需取得发票的税务规定吗?
请问
昨天我公司从路边2个自然人摊位分别购买的水果,每个摊位买了450元的,一共900元,符合不超500元无需取得发票的税务规定吗?
答复:
符合的。允许以取得的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意一:
你公司买的水果虽超过了500元,但是税务上规定的小额零星支出500元的规定不是对于买方,而是针对卖方。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注意二:
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注意三:
小额零星,侧重于偶发性业务,而非连续性业务。
注意四:
提醒纳税人切记不要恶意解读、歪曲、人为放大税务优惠政策,将非小额零星支出人为拆分成小额支出,避免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参考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参考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素材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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