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回复】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难以准确区分,能否从宽?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税收政策 保护投资创业热情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征收范围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对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做出了明确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对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以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在实务中,由于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存在税负差异,个别纳税人通过隐匿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或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将对此依法予以调整。
二、关于“鉴于目前在政策上确实存在难以准确区分的情况,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上应以从宽处理为宜”的建议
目前,税务稽查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经营业务实质综合判断,区分违法性质进行处理:对于以偷逃税款为目的,或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主观故意涉税违法行为,予以严查严处;对于因政策理解不透彻导致的少缴税款等非主观故意情形,主要通过加强政策宣传辅导,促其整改。
三、关于“税务机关加强对现行税制的调查研究,积极向上级提出完善税制的意见建议”的建议
“十四五”规划提出要优化税制结构,健全直接税体系,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推进扩大综合征收范围,优化税率结构。我局将从两个方面入手,积极推动完善税制工作。
一是紧跟国家政策导向,通过科研力量继续助力完善税收制度,围绕“十四五”规划,积极开展税制研究,持续完善税收政策,进一步优化税收制度,助力深化税收改革,为建立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添砖加瓦。
二是持续加强与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及税务学会的交流合作,强化同发达省市科研所及其他单位的沟通联系,不断完善向上传达以及横向沟通交流机制,系统建立科研联络平台,及时跟踪把握个人所得税改革新动向,切实了解领导层决策需求和纳税人现实需求,准确提供目标研究成果,重点提高科研成果质量,提供有价值、有意义、可行性高的对策建议。
四、关于“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服务,不能一查了之,一罚了之,充分发挥涉税专业中介机构服务税制改革的积极作用”的建议
政策宣传辅导服务方面。一直以来,我局高度重视税收政策宣传工作。一是积极通过省内主流媒体、税务局门户网站、网上纳税人学堂、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渠道开展个人所得税政策宣传,通过小动画、直播课、以案说法等形式拉近与纳税人的距离。二是通过精准推送系统及时推送税收优惠政策,切实保障国家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能够直达快享。三是推进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建设,自2021年12月1日起,为纳税人提供“7×24小时”全天候12366热线人工服务。
政策宣传与税收执法的结合方面。近年来,各级税务稽查部门通过说理式执法、辅导自查等方式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加强税法知识的普及,让税务执法更有力度、企业感觉更有温度,进一步提高税务稽查执法的说服力和公信力,促进纳税人税法遵从,提高稽查执法效能,努力营造征纳和谐的税收环境。
发挥涉税专业中介机构服务税制改革方面。为认真落实好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缴费人三方沟通机制,充实涉税服务力量,我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通知》和《全面动员社会力量 深入开展税收志愿服务活动实施方案》,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宣传辅导,积极引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加入税收志愿服务队伍。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常态化开展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专项辅导,进一步发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杠杆作用,为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增添助力。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区分,在一系列网红税案后变得格外引人关注。
从概念上,个人所得税法对两种所得给出了界定。对于劳务报酬所得,只要从事了税法所列举的26+1项劳务,就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但在实务中,很多自然人是通过成立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从事上述劳务活动,是不是就可以认定为经营所得呢?
实务中的判断标准是: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一般是指有稳定的机构场所、持续经营且不是独立的个人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劳务活动而取得的所得。
所以,并不是以个人合伙企业的名义取得的收入,就一定是经营所得。如果有证据能指向某项收入是个人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所得,无论外在形式是什么样,都是要被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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