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注意日常给客户赠送礼品应依法扣缴20%个税的涉税问题!

2022-07-04 18: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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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企业应注意日常给客户赠送礼品应依法扣缴20%个税的涉税问题!

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即: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未扣缴个税的处罚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这样赠送没有个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案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税稽罚[2022]29号
案件名称 启东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1.你单位在“管理费用-招待费”科目中,2018年8月列支夏令用品2550.00元、9月列支中秋海鲜礼品20800.00元,赠送给业务单位个人,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23350.00×20%=4670.00元,未代扣代缴。
2.你单位2019年9月在“管理费用-招待费”科目中列支招待费(弥猴桃)18500.00元,赠送给业务单位个人,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18500.00×20%=3700.00元,未代扣代缴。 
3.你单位2020年11月在“管理费用-交际费”科目中列支香烟、购物卡3900.00元,赠送给业务单位个人,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3900.00×20%=780.00元,未代扣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的规定。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的规定
纳税人名称 启东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2***3007M
处罚结果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575.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6-2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稽查局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案例来源: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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