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企业承担个人所得税,税后报酬如何计算?

2022-07-24 18: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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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规定,讲课费执行税后标准,这当中的“税后”如何理解?如果某个老师是正高级职称,按照1000元标准发放,意思是在授课老师缴纳了开票环节的增值税、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款之后,到手的发放金额是1000元吗?
财政部网站答: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对讲课费的规定,讲课费(税后)是指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税款后实际发放给授课老师的课时费。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案例
  甲公司接受自然人孙某提供的劳务,约定报酬1万元,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由孙某自行负担,个人所得税由企业负担。孙某已在税务部门代开发票,开票金额1万元。甲公司向孙某支付了报酬1万元,并以1万元为应税所得,代为扣缴孙某个人所得税10000×(1-20%)×20%=1600(元)。甲公司共发生支出11600元,以孙某提供的金额1万元的发票和扣缴1600元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入账。

分析
  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各项应税所得,均为含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如果约定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负担,则个人取得的所得,是不含个人所得税的所得。也就是说,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负担的税款,应视为向纳税人支付的所得,计入代扣税款的计税依据。同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取得收入的个人,扣缴义务人只是负责代扣代缴,并不实际负担税款。因此,甲公司代扣代缴的1600元税款,并不是其支出项目,企业不能凭完税凭证入账,这1600元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甲公司正确的处理是:先将支付给孙某的不含个人所得税收入1万元换算成含税收入10000÷[1-(1-20%)×20%]=11904.76(元),然后以11904.76元作为应税所得,计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11904.76×(1-20%)×20%=1904.76(元)。此后,由孙某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开票金额为11904.76元。这样,甲公司支付孙某1万元,并代扣代缴税款1904.76元,同时以11904.76元的发票入账,按照11904.76元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建议
  实务中,自然人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达成约定,由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情况比较常见。建议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对个人收入进行换算,并以含个人所得税的收入金额签订合同。后期个人代开发票,扣缴义务人代扣个人所得税等,均以此含税金额为依据。这样也可以规避代纳税人负担的税款不能税前扣除的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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