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怎样使用?

2022-07-25 19: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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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在上述明细科目中,因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使用频率不高,很多财税人员对其不太熟悉,今天我们通过以下五个问题来了解一下该科目。

一、待转销项税额的含义?

“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二、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设置目的?

设置目的:该明细科目主要核算满足会计上确认收入条件但不满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情况。

三、一般纳税人如何使用该科目?

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中规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四、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使用该科目?

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也就是,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使用“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

五、举例说明

【案例1】甲企业将闲置库房对外出租,租赁期为3年,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每月租金20000元,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支付(后付租金方式),假设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对出租业务选择一般计税,税率为11%。

  2021年1-6月

  借:应收账款2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8018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982

  (待转销项税额=20000÷(1+11%)×11%=1982元)

  注: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因此先计入“待转销项税额”。

  6月30日收到款项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189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892

【案例2】假设上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出租业务选择简易计税,征收率为5%时,其他情况不变。

  借:应收账款2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9048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952

  待转销项税额=20000÷(1+5%)×5%=952元

  6月30日收到款项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5712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5712

  缴纳税款: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5712

  贷:银行存款5712

来源:北京税务;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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