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前小抄】2022初级经济法基础必背法条

2022-08-01 14: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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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论

【考点】对行政权干预公民权利的限制


1.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考点】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方式


(1)解决法的效力冲突的一般原则

①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③新法优于旧法

④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解决法的效力冲突的特殊方式

①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②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③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考点】法律主体资格


1.已满 12 周岁不满 14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 12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 16 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3.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

①警告、通报批评

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③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

④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⑤行政拘留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考点】代理记账


1.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 3 名,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 3 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2.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1)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2)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3.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 4 月 30 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2)专职从业


4.人员变动情况。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 4 月 30 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考点】会计人员


1.助理会计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2)能正确理解并执行财经政策、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能独立处理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会计工作;

(4)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


2.会计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系统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2)掌握并能正确执行财经政策、会计法律法规和

规章制度;

(3)具有扎实的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能独立负责某领域会计工作;

(4)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 1 年;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 2 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 4 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 5 年。


3.高级会计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

(4)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创新等;

(5)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2 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 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10 年。


4.正高级会计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

(2)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能积极参与一个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

(3)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

(4)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

(5)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 年。


【考点】监交人员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考点】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考点】会计档案的归档要求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 1 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 3 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考点】伪造、变造会计资料以及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4)其中的会计人员,5 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考点】支付结算的要求


1.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考点】附条件的背书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考点】票据抗辩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考点】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1.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少于 60 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 15 日。


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四章




税法概述及货物和劳务税法律制度


【考点】小规模纳税人免税规定


1.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其中,以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45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5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5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考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 12 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 180 天的当天。

(6)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7)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8)纳税人发生相关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9)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劳务、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考点】进项税额抵扣的特殊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如果是既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又用于抵扣项目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6)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考点】增值税征税范围


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属于贷款服务。


【考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含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2)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3)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4)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从事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提供旅游服务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五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


【考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考点】公益性捐赠


1.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2.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考点】利息费用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考点】税前不得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具体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考点】加计扣除


1.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18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考点】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个人取得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保险赔款、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考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 1 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考点】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 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考点】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合同中价款或者报酬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


【考点】契税的征税范围


1.土地、房屋典当、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为,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2.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税法规定征收契税。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

第七章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考点】税务登记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考点】发票管理


1.发票开具中的禁止性规定:

(1)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2)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的行为:

①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③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网络出现故障,无法在线开具发票时,可离线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后,不得改动开票信息,并于 48 小时内上传开票信息。


【考点】税款征收


1.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 3 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 5 年。


2.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考点】纳税信用管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 D 级:

(1)存在偷税(逃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税)金额 10 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9)由 D 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考点】税收法律责任


2021 年 4 月 1 日起,对于首次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考点】税务行政复议


申请人对复议范围中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考点】劳动关系的建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考点】劳动合同的无效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考点】未依法及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处理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1 个月不满 1 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2 倍的工资(1倍正常工资+1 倍工资补偿),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2 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 1 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 1 日。


【考点】加班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

准的 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 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 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考点】试用期工资的强制性规定


1.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 3 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考点】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 1 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 1 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 1 年内提出。


【考点】基本养老保险


1.个人缴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时,应当扣除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考点: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2.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也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考点】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考点】劳动争议及解决办法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5)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6)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7)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8)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9)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2.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3.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2)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 30 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转移,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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