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销返利,如何正确进行税务处理?
生产厂家支付给商贸公司或者销售公司返利,是经营中的一种常见业务情况。销售返利如何正确进行税务处理?如何判断该业务是否属于“平销返利”这种特殊情况?今天就通过案例给大家分析一下。
01
案例一
生产厂家(销货方)与销售公司(购货方)签订生产仪器的销售合同,约定单价500元/件(不含税),合同中注明当同一批次采购量累计达到1000件时,对已采购的仪器支付10元/件(不含税)的返利。
本案例中,返利金额与购货企业的采购量挂钩,与购货企业对外的销售价格、数量无关,不属于平销返利,属于购货企业从生产厂家处获得了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
1、会计处理
商业折扣,按照折扣后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并进行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553,7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49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3,700元(490*1000*13%)
2、税收处理
商业折扣应当如何税务处理?
应当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和销项税额。
开具发票时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减除。
仅在备注栏写明折扣额的,或销售额和折扣额分别开具发票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上述案例中,采购量达到1000件时,已采购的小汽车支付10元/件的返利,返利合计为1万元。
返利额(不含税)=10元/件*1000件=10000元
抵减销项税额=10元/件*1000件*13%=1300元
除了上述的返利情况外,典型的商业折扣还有商家推出的“满减活动”。
某商家推出特定商品满1000元减200元活动,假设7月销售商品1000件,单价为1000元(不含税)。
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为100万,“满减活动”的折扣额为20万。
发票税额:80万*13%=10.4万
02
案例二
炸鸡公司销售炸鸡1000只,售价为30元/只(不含税),不含税收入30000元;因为炸鸡炸老了顾客反映味道不好,于是炸鸡公司推出了折扣,按照每只25元结算,将5元差价退回给顾客。
这种情况属于因商品质量存在问题,商家为了补偿而推出的折扣或者折让,属于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
商家在发生销售业务时,因为不知道会有折让发生,正常按照售价确认收入和增值税。发生销售折让时,再根据折让的金额和税额,开具红字发票,并冲减之前确认的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额。
1、账务处理
销售货物时:
借:银行存款 339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00元
发生销售折让:
借:银行存款 -565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0元
2、税收处理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不含税金额-5000元,税额-650元,价税合计-5650元。
03
案例三
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方) 与汽车生产厂家(销货方)签订小汽车的采购合同,约定采购单价10万/辆,销售公司平价销售——对外零售价也是10万/辆。
合同中注明当销售公司的对外销售量累计达1000辆时,厂家补贴1万元/辆(含税)的返利。
上述案例中,汽车生产厂家付给汽车销售公司的返利,属于平销返利。
平销返利的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按适用税目税率征收增值税。
例如:商场、卖场向生产厂家收取的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商业企业当期取得的返利/(1+适用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1000辆*1万元/(1+13%)×13%=115.04万元
平销返利的税务处理:
由汽车生产厂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给销售公司,收到红字发票时,销售公司在增值税申报时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很多时候,销售返利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购货方已将前期取得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抵扣,销售方给购买方开具的发票不止一张,对每一张蓝字发票对应开具返利金额的红字专用发票,工作量很大,务必要作好红字发票开具的台账登记工作。
来源:今日财税热点,亿企学会,亿企赢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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