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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内容:你(单位)申报2022年度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存在较大差异,请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并自行更正申报。**公司成立****年**月**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主营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企业基本情况说明)。我司20**年**季度/**月,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元,具体说明如下:客户B公司于2022年6月25日提前预付货款10万元,并且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约定该货物将在2022年7月10日-20日期间发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我司于2022年6月25日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应在当期需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我司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2022年6月还未发货,即在企业所得税上由于与货物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所以不确认所得税收入。综上述,我司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并于2022年6月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2年6月,即确认增值税收入10万元;2022年6月还未发货,所以不确认所得税收入,进而产生2022年6月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10万元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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