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申报不开票,被处罚合理吗?
问题内容:我是一个培训公司,有取得相关资质,2022年8月,税务局的同志来我公司,说我已经申报了158万营业额,但是从未申领过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应当开具未开具发票的行为,情节严重,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要罚我5000元!
我公司经营过程中,从未违法违章,按期申报,也从未有顾客向我们公司索取发票而被我拒绝!如果对方索取,我会开给他的!市场上,也存在着大量这样的情况!
请问,这处罚是否合理?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8-19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附件:《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情节严重的(涉案发票在51份以上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因此,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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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简评】
从提问的语气可以看出这个公司感觉到很委屈,他提到了以下三种情况,我想分别进行一下回应。
——“从未违法违章,按期申报”
——并不是按时缴纳了税款,就不会涉及任何税收问题了,发票管理办法可能你不太了解,还需要学习一下。
——“也从未有顾客向我们公司索取发票而被我拒绝!如果对方索取,我会开给他的!”
——开具发票的前提,是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不是顾客的索要。
——“市场上,也存在着大量这样的情况!”
——法不责众,是社会中普遍的心理。但真相是,并不是说大家都如此操作,就是规范的操作。一旦追究违法责任,其他人是如何做的,不能成为自己未违法的辩护理由。
另外,该事项属于《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中的违法行为,在长三角区,是可以首违不罚的。其他各地均在征管法的处罚幅度内有当地的处罚裁量基准,虽然未必都有明确的首违不罚规定,但可以以“首次”辩护,争取一个较低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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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税乎网;晶晶亮的税月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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