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流必须一致吗?
三流一致、四流一致是不少老板和财务认定的“真理”,甚至有公司因为四流不一致被罚:
有兴趣的可以自己搜一下看看完整的,简单总结下就是:
该公司此笔交易资金流和发票流不一致,支付的总金额还大于整个开票的价税。
虽然合同流、发票流、货物流,都是有处理一致的,但是资金流不一致,最终被认定为违反税收管理的行为处以30000.00元罚款。
资金流与发票流不一致就是虚开发票吗?其实,税局曾经给出了明确的答复:税局答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按照实际业务由提供服务一方向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当资金流和发票流不一致的时候,只要业务是真实发生且向实际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是没有问题的。所谓“三流一致”,就是销售方、开票方和收款方为同一主体;购买方、受票方和付款方为同一主体,达到三流一致。而“四流一致”则是在“三流一致”的基础上再多加了一个合同流!简单来说就是双方签署的合同也跟实际发生的业务、金额、发票对应得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第三项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四流一致”通常是税务机构判定交易是否真实的依据。四流不一致可能会导致其相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追补税款及滞纳金,甚至会缴纳相应的罚款。(1)三流、四流不一致,可能会被怀疑买发票等被认定为“偷税”,从而导致税前不能扣除;(2)未通过公户支付货款,很容易收到虚开的发票(例如供应商找第三方开票等)。“四流不一致”,很可能涉嫌“虚开发票”,严重的还会面临刑事责任。“四流不一致”虽然说并不必然导致构成“虚开发票”,但还是奉劝老板和会计们,如果业务是真实发生的,尽可能做到“四流一致”,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很多人之所以问四流不一致是否有涉税风险,其中一个原因是认为如果四流不一致,会被税务机关定性为虚开发票。那“四流一致”和“虚开发票”之间到底有什么关系呢,如果四流不一致,是不是就是虚假业务虚开发票?
假设邹老板的公司作为购买方,委托总公司代为支付投标保证金和中标服务费共200万元,合同均为邹老板的公司签订,销售方A公司把发票开给邹老板的公司。这里面的资金流不一致,涉及的200万元增值税,邹老板的公司能否允许抵扣?A公司属不属于虚开发票?其实这里总公司就是一个代垫款项的角色,取得的200万元专票依然能抵扣。在确保业务真实的前提下,因行业或企业资金监管制度规定,发生“付款方与受票方不一致”情形的,原则上是可以抵扣的,但是需出具相关证明资料,比如委托代垫协议,授权书等。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支机构,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和业务流在特定的情形下,也可以不一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第三条第五款规定,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同一省(区、市)范围内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机构,增值税发票是总机构统一开具还是总分支机构分别开具,不同地方税务机关执行口径不同,应按照当地政策执行。随着税务机关的监管手段越来越智能化和现代化,企业要是有点什么问题,肯定是逃不过税务机关的法眼!虽然说三流、四流不一致不一定是涉及虚开发票,但是,尽量保持一致会更更省事!总而言之,如果业务真实,且相关的原始凭证均能证明业务的真实性,那么“三方代付”可作为“四流不一致”的补充说明。其实说到底还是那一句,只要业务真实合法,就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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