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回复】利息能否用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税局官方解答
【点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首次正式将分割单引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合法凭证。在28号公告第十八条中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九条是明确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费可以用分割单)
这里就产生了一个问题,究竟共同接受什么样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可以用分割单,什么样的不可以,这个问题28号公告没写清楚。比如,这里纳税人就提问了,我对于贴现利息,能否用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如果利息可以用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那实际上统借统还增值税免税政策就不需要存在了(利息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我们看到,对于这个问题,大连税务局说了一堆政策,但是还是没有直接回答这个问题,究竟利息是否可以用分割单。
目前,我们了解到部分税务局的口径是,对于利息、租金这类增值税应税服务,税务机关是不能接受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的。利息要按转贷处理,租金要按转租处理。对于共同接受贷款服务,除非适用集团企业间统借统还政策增值税免税政策,否则会涉及增值税,既然涉及增值税,就必须开票,则企业所得税就需要用发票作为扣除凭证。
但究竟关联企业之间共同接受什么样的增值税应税劳务(一般大家认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之类)可以用分割单呢,我们期待这个口径后期总局能进一步细化。
原网页链接: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f2646907646e4db3b0fc7d3a68155d29
问题内容:双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贴现利息由买方承担。由于受到银行账户限制,双方约定由卖方代为支付银行贴现利息,银行向卖方开具贴现息发票后,由卖方向买方出具“贴现利息分割单”及银行发票复印件,作为买方承担全部贴现利息的依据。请问在此情况下,“贴现利息分割单”能否作为买方支付贴现息的有效凭证,在所得税前列支?
答复机构: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6-10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综上所述,请参照上述规定。如有其他疑义,请持相关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判断。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大连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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