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连续11年虚假申报偷税,税务机关如何处罚?

2022-09-05 19:2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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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程**

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

法定代表人:程**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441611********5716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惠税稽 罚 〔2022〕 46 号

违法行为类型: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经查,惠州市大*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商贸”)与惠州市高*开关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开关”)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写明高*开关将位于惠州市斜下外贸工业区(由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惠环街道办事处管辖)总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的厂房出租给大*商贸使用,租赁期限从200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租金每月68000元,从第四年起每三年月租金递增10%(即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租金不变,2008年1月1日起按每三年递增10%)。2009年1月,高*开关将该房产转让给你个人名下,并签订了补充合同约定从20093起由你继续履行原惠州市高*开关制品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大*商贸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68000元一个月,按照原合同递增,前四年不递增,后面每三年递增10%。

你一直按34000元开具相应的房屋租赁发票给惠州市大*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开票的部分没有进行相应的纳税申报。租金有部分是通过现金收款,有部分是通过银行收款。

你可以提供相关的房屋租赁合同。但其他资料由于当时拆迁时时间很紧,没有搬走相关资料,所以相关账册、收付款凭证、租金发票等其他资料已经没有了,你无法提供。

经查询你从20093月开始到202012的纳税申报情况,你在2009年3月开始到2020年12月(部分月份未缴纳、少缴纳或者延迟缴纳)基本按照3.4万元的计税依据缴纳房屋租赁相关税费,对于实际收取房租超过3.4万元的部分未查询到你申报或者缴纳税费的数据。

你已对上述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确认,从2009年3月开始到2020年12月合计申报缴纳房屋出租相关税费854649.56元。

综上,从2009年3月至2020年12月惠州市大*商贸有限公司停止经营,期间142个月你未按照实际房屋出租收入申报纳税,造成少缴税款1,448,057.67,涉及各税具体情况如下: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废止)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十二条第一款“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的规定,20093月至20164月出租房产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你已就部分租金收入开具发票并缴纳部分营业税,少申报计税依据4404504.00元,需补缴营业税220225.20元。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九条第一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第5目“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规定,20165月至202012月出租房产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你已就部分租金收入开具专用发票并缴纳部分增值税,少申报计税依据3433997.25元,需补缴增值税171699.99元。

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的规定,你2009年3月至2020年12月出租房产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你少申报计税依据394327.16元,需补缴城市建设维护税24753.10元。

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第一条“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第二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迭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第三条“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规定,20093月至202012月出租房产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少申报计税依据7854475.53元,需补缴房产税839972.39元。

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 第一款“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20093月至202012月出租房产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少申报计税依据8961100.96元,需补缴纳印花税8098.50元。

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七)财产租赁所得”、第六条 第四款“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20093月至202012月出租房产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少申报计税依据7470643.16元,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25917.96元。

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第一条“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第二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迭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第三条“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关于公布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惠财法〔2008〕10号)

附件:《惠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表》,《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惠财法〔2017〕13号)附件1:《惠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表》附件2:《2017惠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表》的规定,你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50%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的规定,你未对其土地使用行为进行纳税申报,从2009年3月至2020年12月累计税额252355.50元,超过10万元,从立案之日2022年3月4日追征期为五年,程碧裕2017年3月至2020年12月已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0元,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7390.53元。

你未对土地使用行为进行纳税申报,从2009年3月至2020年12月累计税额252355.50元,超过10万元,从立案之日2022年3月4日追征期为五年,你2017年3月至2020年12月已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0元,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7390.53元。


处罚依据及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请示>的复函》(国法函〔2005〕442号)“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的规定,你未按照实际房屋出租收入申报纳税,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对你少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合计1390667.14元0.5倍的罚款695333.57(计算:1390667.14×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未对土地使用行为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的行为处以追征期五年内未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57390.53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8695.27(计算:57390.53×50%)元。

罚款金额(万元):72.40288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2-07-18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3-07-18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华税短评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偷税行为是否构成了《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文的观点是,本案的偷税行为不应认定为一项连续性行为,税务机关的行为显然违背《税收征收管理法》与《行政处罚法》。

首先,从文义来解释,所谓的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指的是一项违法行为具有持续状态,例如违法占用他人物品、房屋、土地;非法拘禁等行为。但本案的偷税行为本质上是同类不法行为的多次发生。

在涉税问题上,偷税的构成具有特殊性,这是在于偷税行为必须进行“纳税申报”。无论是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都需要按月或者按季度、年,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在纳税申报的时候,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偷逃税款,实现偷税的目的。因此,每一个纳税期限的偷税行为,应当视为一个违法行为。虽然同一客体受到了侵犯,但是很难说纳税人是基于一个违法故意。

举一个简单的情况为例,即几个偷税的纳税期限/年度中,如果穿插了纳税人个别依法纳税的期限/年度,这样的偷税行为就失去了连续性。显然,每个纳税申报都是相互独立的,不能说这样的偷税行为是受一个违法故意的支配。

本文认为,本案中纳税人偷逃税款的行为,属于多个同类不法行为的重复发生,并非《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的连续性行为。对其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不应当追溯到五年之前。


【晶晶亮简评】
这个问题在实践中争议很大,所以我把税务机关的处罚和华税评论,这两个截然相反的观点都放在这里了,供读者朋友参考。
法律规定很抽象,理解不同有争议,是很正常的事情。
偷税的连续状态如何确认,因缺乏具体的相关政策依据,在实务中界定非常困难。在我看来,本案例所涉及的偷税行为可以算是一个“完美案例”,因为定性偷税的各个税种,因虚假申报少交税款的行为每个月持续发生,完美契合了: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偷税),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虚假申报),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征管法六十三条)
但实务中更多的是不完美案例,在上例中,如果企业某一个月足额缴纳了印花税,或者某个申报期房产税多交了,造成了连续状态间断。这时候是否会因为部分税种中断了偷税的连续状态,而不能进行五年外的追溯处罚呢?
如果纳税主体是公司,连续若干年隐匿收入,但因中间某些年度亏损没有造成少缴税款,是否也属于连续行为中断?
再举一个例子,如果某个公司2016年1月,2017年2月,2018年3月利用虚开发票偷税少缴增值税,2019年-2021年隐匿收入偷税少交企业所得税,这样的违法行为能不能算连续状态呢?也就是说同样都是偷税行为,连续状态是按月还是按年来考量,连续行为能不能分税种进行接力计算?
所有这些都没有明确规定,只能凭各地执法机关的理解去执行了,如果发生争议,也只能凭借各地人民法院的理解去断案了。

END—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华税;晶晶亮的税月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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