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大家,自然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借款,不仅仅涉及个税的风险!还有?
注意
对于股东借款的问题,大部分财务人员一直关注个人所得税的风险,在此提醒大家,自然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借款,不仅仅涉及个税的风险!还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涉税风险也不容忽视。
增值税
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借款,大部分情况下都是无偿出借的,但是在增值税上应视同销售贷款服务,按照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按照不含税利息收入计算并征收相应的增值税。若是被投资企业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则增值税率适用6%。
参考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号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
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借款,大部分情况下都是无偿出借的,由于属于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虽然在企业所得税上不属于视同销售,但是在企业所得税上面临被税务局调整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的税务风险。
参考政策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参考政策二: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参考政策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施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素材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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