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少见!补税额=罚款=滞纳金

2022-10-08 19: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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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锡苏亚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苏亚”)此前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锡税二稽罚告【2022】128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对无锡苏亚 2013 年—2016 年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2 年 9 月 23 日,无锡苏亚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锡税二稽罚【2022】15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1、违法事实

无锡苏亚通过快钱支付系统和拉卡拉支付系统将收取的部分营业款未入账,合计少申报营业收入 25,123,984.69 元。其中 2013 年少申报营业收入 2,502,526.21 元,2014 年少申报营业收入 7,291,039.97元,2015 年少申报营业收入 12,166,064.06 元,2016 年少申报营业收入 3,164,354.46 元。

2、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上述偷税行为处应缴企业所得税一倍罚款计 4,883,476.78 元。

二、相关说明及应对措施

2021 年 7 月,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宁环球健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投资”、系协议乙方)与镇江苏宁环球医美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医美基金”、系协议甲方)、苏宁环球集团(上海)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集团投资”、系协议甲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医美基金转让协议”),收购无锡苏亚 100%股权,将无锡苏亚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医美基金转让协议之“6 陈述、承诺与保证”之“6.1 甲方陈述、承诺保证如下事项”之“(6)”中约定:“甲方确认在本协议签订前,目标公司及其自身向乙方作出的有关目标公司的法人资格、合法经营及合法存续状况、资产权属及债权债务状况、税收、诉讼与仲裁情况,以及其他纠纷或可能对目标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或因素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的虚假、不实、隐瞒,并愿意承担目标公司及其自身披露不当所引致的任何法律责任”。

2016 年 7 月,医美基金与无锡苏亚原股东 5 名自然人(以下简称“无锡苏亚原股东”)签订了《关于无锡美联臣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收购无锡苏亚,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因无锡苏亚原股东的经营行为、非经营行为导致无锡苏亚受到有权机关的罚款、滞纳金等处罚,或被要求补缴相应款项的,由无锡苏亚原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次处罚的违法行为均发生在公司收购之前,系无锡苏亚原股东逃避纳税义务行为,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因无锡苏亚收购前事项导致的行政处罚由无锡苏亚原股东承担法律责任。

自公司收购无锡苏亚以来,其严格遵循财务会计及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没有因纳税问题受到税收征管部门处罚的情形。公司将加强对子公司管控,落实责任定期检查排查风险,并以此次税收处罚事件为警示,加强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培训学习,防微杜渐,以严格管理促进子公司高质量发展。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收到决定书的事项,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所述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金额及需补缴的税款(合计 1,465 万元:其中应补税款 4,883,476.79 元、罚款 4,883,476.79 元、滞纳金 4,883,476.79 元),占公司 2021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0.17%,占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 2.33%。公司将通过推动刑事立案、民事诉讼等各种可采取的方式,穷尽一切手段追究无锡苏亚原股东偷税、侵占无锡苏亚营业收入行为的全部法律责任,切实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会同审计机构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披露的信息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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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读后感】

定性偷税,罚款一倍,执行滞纳金不超过本金的政策。造成了这起比较少见的税款、罚款、滞纳金相等的案件。

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本金,一直有争议,不论是法院还是税务局,都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双方各有各的道理,我之前在公众号中也讨论过。税款滞纳金能否超过本金?这个问题已被问了10年之久。

虽然从政策理解上我赞成滞纳金可以超过本金,但不得不承认,滞纳金封顶的做法在实践中对纳税人是更有利的,如果法律规定不够明确,产生了争议,采取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更妥当,更务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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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税乎网;晶晶亮的税月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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