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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部分取得的营改增后的建筑安装发票不合法问题。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经过查询数据平台相关数据,发现存在有部分发票未填写项目名称的疑点。
逐一翻阅纳税人报送的发票复印件明细,筛选出未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的发票,并将明细反馈纳税人确认。
对于营改增后收到的未按照规定开具的发票,出示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和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件规定该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确认发票开具存在问题,应调减成本700多万元(提醒: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20%的项目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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