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持有一家有限公司100%股权,关于分红个税的三个税务问题!
请问一
我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甲,持有一家有限公司乙100%股权,请问甲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乙取得分红,能否享受所得税免征?
答复:
不可以的。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上的居民企业,不得享受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请问二
我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甲,持有一家有限公司乙100%股权,请问甲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乙取得分红,合伙企业甲是否需要纳税?
答复:
合伙企业甲不需要纳税,合伙人属于纳税义务人,个人合伙人应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属于税收透明体,穿透到每个合伙人来纳税。合伙企业负责代扣代缴自然人合伙人的个税。
1、对于自然人合伙人,合伙企业需在取得红利的次月十五日内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
2、法人合伙人应在合伙企业取得红利的当年,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问三
我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甲,持有一家有限公司乙100%股权,请问甲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乙取得分红,分红税的纳税地点在哪里?
答复:
1、合伙企业中若是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则分红个税的纳税地点就是合伙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2、合伙企业中若是合伙人是法人合伙人的,则分红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就是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参考: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素材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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