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东12月1日向所在公司借款但是12月31日既不归还,也不用于经营的,是否存在个税风险?

2022-10-25 18: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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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个人股东12月1日向所在公司借款但是12月31日既不归还,也不用于经营的,是否存在个税风险?


答复


由于股东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存在巨大的个税风险。


参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素材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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