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院执行裁定书,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能否允许税前扣除?
请问
有法院执行裁定书,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能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复
若是会计上做了损失的账务处理,坏账实际发生了,凭借法院执行裁定书、企业内部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而且欠款时间也符合规定了,该笔坏账损失允许税前扣除。
参考
参考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参考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参考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25号公告中涉及到的“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素材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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