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既有一般计税也有简易计税项目的,是否必须要按照简易征收项目收入占比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请问
建筑公司既有一般计税也有简易计税项目的,是否必须要按照简易征收项目收入占比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答复
对于分不清是用于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也就是说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才需要按照简易征收项目收入占比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比如建筑公司发生的办公费用、出差费用、咨询服务费用等共同管理费用不好区分是用于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注意
注意一
对于项目工地购进的材料支出,若是有证据表明能够分清哪些用于一般计税哪些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比如采购合同、材料验收确认单有项目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则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可以抵扣。
注意二
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购进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增值税,也就是混用的可以抵扣。
注意三
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也允许全部抵扣增值税。
参考
参考一
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参考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参考三
《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素材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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