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这四种人,是否是否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第一种人:实习生
在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大学实习生人员,是否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答复:
实习(见习)生属于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在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不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第二种人:劳务派遣公司人员
在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劳务派遣公司人员,是否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答复:
在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劳务派遣公司人员,不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参考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参考二: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4年第22号)第五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参考三: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第三种人:个体户负责人
在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个体户负责人,是否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答复:
在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个体户负责人,不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因为个体户单位不属于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参考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参考二: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第二条规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因此个体工商户不需要缴纳。
第四种人:聘用的退休人员
在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聘用的退休人员,是否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答复:
在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聘用的退休人员,不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因为退休人员依法自社保正式领取退休金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如接受用人单位聘用,与用人单位虽具有劳动关系,但依法不应再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因此,不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参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素材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 4297 人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