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面上列支了大额会议费,需要会议明细吗?只有会议费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请问
账面上列支了大额会议费,需要会议明细吗?只有会议费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复
对于大额会议费,建议除了附上会议费发票之外,还需要附上相关会议资料,比如
会议费的证据链包括:
1)会务审批单
2)会务合同或者协议
3)会务进程单
4)出席签到单
5)付款证明
6)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费用的预算情况
8)会务现场照片(或者其他影像资料)
9)其他资料
提醒
提醒一
一项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仅仅是看证据链的表象,更看重的是业务背后的实质,一张发票并不足以支撑业务的真实合理,因此业务的实质性测验至关重要!
提醒二
任何业务从始至终均要形成一个闭环,比如会议费,开始要签合同协议、过程要有会议痕迹、结束要有会议成果或者验收!
参考
参考一
1、《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2011年1号)规定:
“十四、关于会议费的扣除问题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
(二)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
(三)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
2、《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十八、 企业发生差旅费、会议费税前扣除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征明材料应包括:〔1〕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签到的花名册;〔2〕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3〕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参考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会议费,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保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内容、费用标准等内容的相应证明材料,作为备查资料。
参考三
《宁夏地方税务局、宁夏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试行)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企业发生的会议费,以收款方出具的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保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内容、费用标准等内容的相应证明材料,作为备查资料。
参考四
《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规定: 五、关于企业会议费支出税前扣除真实性问题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会议费支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及相关材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预算、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参考五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中对会议费完整证据链的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目前全文失效,实务中仍可以参考)
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告没有明确会议费具体需要什么附件,但是国税发[2000]84号文件做了具体的明确,大家可以作为参考。
稽查案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保税稽罚 〔2022〕17号
案件名称:苏州***贸易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你单位2021年在“经营费用—办公费”列支海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会议费700000.00元;列支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培训费800000.00元;列支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会议费400000.00元。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书面情况说明,上述支出合计1900000.00元无法提供与会议或培训相关的服务合同、与会名单及会议培训具体事项等资料,实际为与你单位生产经营和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本次稽查应调增2021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900000.00元,调整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9130854.22+1900000.00)*25%=2757713.56元,已缴纳2282713.56元,少申报缴纳475000.00元。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该单位书面说明;(2)相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申报表等复印件资料;(3)银行交易流水信息;(4)其它相关证据。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多列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纳税人名称苏州***贸易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2***491046F
处罚结果处少缴企业所得税475000.0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37500.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2022-11-09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2022-11-09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稽查局
素材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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