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公报:挂靠人聘的司机因工伤亡, 被挂靠公司承担工伤责任
2022-12-04 08: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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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11期
裁判摘要
在车辆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收取挂靠费,应与挂靠人共同承担经营运输风险,仅以协议约定不能免除其作为被挂靠人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被挂靠单位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主张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错误的,在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可以一并判决恢复原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原告:项红敏
被告: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第三人:六盘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张锡钢,该局局长。
第三人:六盘水快易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金果建材城。
法定代表人:姚斐,该公司总经理。
素材来源:子非鱼说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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